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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指导各类示范经营主体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财务记录”“生产记录”和“会议记录”(以下简称“三项记录”),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规范发展基础,不断提升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质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青岛市即墨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和家庭农场示范场,以及有意向参加各类示范社、示范场评定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二、编制规程
(一)财务记录。示范社、示范场应按规定和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1.关于财务账簿建立。(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的账簿种类:《总账》《成员分户账》(格式见附件1),《货币资金明细账》《经营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建立《成员分户账》,主要记载:成员出资额;量化到成员账户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2)家庭农场应建立的账簿种类:经营收支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
2.关于原始单据的收集。示范社、示范场日常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均需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须加盖收款单位公章;自制的“工资发放表”等支出单据,须有“领取人签字”;所有的支出单据,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审批(签章位置统一规定为:原始单据背面、左上角)。
3.关于记账凭证的编制与装订。示范社、示范场应按月根据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并定期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存。
4.关于银行账户的开立与结算。示范社、示范场应按照便利原则,就近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账户,依法依规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每季度与开户银行对账1次,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第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可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结算。
5.关于财务报表。(1)示范社需按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见附件2-4),一式两份,于次年的3月31日前,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存档一份,返回示范社一份。(2)示范场需按年度编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5),一式两份,于次年的3月31日前,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存档一份,返回示范场一份。
(二)生产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生产经营所有农事环节(如整地、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均需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做好记录。
业务量较大的经营主体,可按照单个生产经营单位(如车间,大棚等),分别建立生产记录。
(三)会议记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主管理的相关要求,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均需定期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范围,议题内容,会议日程,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等,并经全体与会者签字确认。
“成员大会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每年应该不少于1次,“理事会会议记录”每年不少于3次。
(四)档案管理。示范社、示范场应该每年进行“三项记录”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中,财务记录档案应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保管年限保存,其中: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年度财务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三、相关名录及平台信息报送
(一)年报信息公示。示范社、示范场应依法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示范经营主体,将直接影响到原示范称号监测、示范级别提升申请和扶持项目申报等。
(二)新农直报信息录入。示范社、示范场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不纳入系统管理的经营主体,将不能申请各级示范称号评审和农担公司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国家及省市示范名录信息。
1.关于“国家家庭农场名录信息”的录入及更新。所有家庭农场示范场均需登陆“国家家庭农场名录信息系统”注册信息,并每年进行变更信息补充登记。
2.关于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及更新。所有区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均需登陆该名录系统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并每年进行变更信息补充登记。
3.关于省级“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及更新。凡纳入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名录系统”的示范社,要每季度更新录入相关信息数据——信息录入以镇街为单位组织进行,按照数据填报要求逐项填写,做到应填尽填、不漏不错。
4.关于市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信息的录入与更新。所有示范社、示范场,均需登陆“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注册登记,确保各自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同时,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并根据“生产记录”登记情况,定期更新监管平台相关信息,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咨询电话:0532-88513308,受理单位: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6.监督举报电话:0532-88513675,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