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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示范监测评估活动建立区级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25

即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示范监测评估活动建立区级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各镇街(功能区)经管审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常态化,根据国家及各级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规定精神,决定2022年在全区开展即墨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评估活动,并以此次监测评估合格的示范场、示范社为基础,建立“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本次监测评估的范围,包括本辖区内2020年及以前年度入选的各个级别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包括市级、省级、国家级)。

二、监测标准

参与监测的示范经营主体,需同时达到以下4项标准,方可认定为“监测合格”;否则,即为“监测不合格”。

1.“三项记录”认定合格。“三项记录”包括:财务记录、生产记录和会议记录。其中,示范社需审查三项,示范场仅需审查财务记录和生产记录两项。“三项记录”审查的时间为2年,即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由镇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填写《“三项记录”认定合格备案表》(附件1),报区农业农村局复核认定。

2.标识牌整洁,悬挂规范;有必要的上墙制度。

3.注册登记信息已按规定录入各级平台、名录系统备案。

4.无违法违规经营、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未被列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监测的原则和程序

(一)监测的原则

自主参与,规范监测,应监尽监。各镇街要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部申请参与监测评估活动。

(二)监测的程序

1.主体申请(2022年3月1日至3月15日)。参与监测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分别填报《即墨区级示范经营主体监测申请报告》(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期报送至所在镇街业务主管部门。

2.镇级初步监测(2022年3月16日至4月30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示范场、示范社的《监测申请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初步审查、认定,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将汇总后的初步监测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3.区级监测认定(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在镇街初步监测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抽查、媒体公示等工作,在征求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最终形成监测报告,报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四、监测步骤

第一步:“三项记录”认定。凡申请参与监测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须首先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送2020——2021两个年度的财务账簿及记账凭证;生产记录;合作社会议记录(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1.镇级初步审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参监单位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填写《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三项记录”认定合格备案表》(附件2,一式三份)。审查合格的,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复核认定。审查不合格的,可限期整改一次,整改完成,经镇街审查合格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2.区级复核备案。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镇街推荐的《经营主体“三项记录”认定合格备案表》及相关原始资料后,要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认定。复查合格的,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返还镇街两份;复查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第二步:现场考察。经区、镇两级认定“三项记录”合格的经营主体,即可进行“现场考察”——主要由镇街负责,区级进行重点抽查。

镇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逐一到经营主体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无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识牌,标识牌悬挂是否整洁、规范;2.生产管理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是否齐全,悬挂、摆放是否整齐规范;3.办公场所物品存放是否整齐有序等。填写《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现场考察情况记录表》(附件3)。

第三步:综合评估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在“三项记录”认定合格的基础上,结合镇级现场考察、相关信息备案登记、以及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出最终监测评估结论,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通过后确认。

五、监测结果与名录库管理

(一)关于区级示范经营主体监测

1.监测合格。经监测合格的经营主体,将以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公布为“即墨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或“即墨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纳入《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

2.监测不合格。经监测,经营主体有1项达不到“监测标准”的,即认定为“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区级示范称号。

“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经营主体,经整改规范后,可申请参与下一次的监测认定。重新监测认定合格的,恢复其区级示范称号,纳入《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

(二)关于市级以上示范经营主体监测

1.监测合格。对于拥有青岛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经营主体,本次监测合格的,直接纳入《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原示范称号级别不变。

2.监测不合格。对于拥有青岛市级以上示范称号、本次监测“不合格”的经营主体,不纳入《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待其参与相应的示范级别监测时,经重新监测认定合格的,出具“区级监测合格,建议保留原示范称号”的监测意见,纳入《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

(三)关于监测结果运用的规定

自2022年6月30日起,通过我局(含乡村振兴局,农机服务中心、畜牧服务中心)实施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凡是涉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优先从《即墨区示范经营主体名录库》中选取。

    咨询电话:0532-88513308,受理单位: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监督举报电话:0532-88513675,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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