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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防控,用好监督检查手段,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安排,制定2023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5.《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6.《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9.《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食药监食一〔2017〕77号)
10.《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市监食生字〔2020〕126号)
1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
1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8号)
1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巡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餐食字〔2022〕282号)
二、区级检查任务
(一)生产环节。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市场监管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根据监督抽检、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应急事件等反映的重点风险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二)流通环节。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超市总部、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等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经营企业实施督导检查,并指导市场监管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三)餐饮环节。对4家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的餐饮单位或旅游景区周边等涉餐单位实施重点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对15家学校(含托幼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建筑工地、医疗机构食堂开展专项检查;对7家2022年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含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飞行检查;对4家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城市综合体和餐饮聚集区的餐饮单位开展检查;抽取40家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线上巡查。
(四)特食环节。组织各市场所对全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盐经营者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根据国家总局要求,每年组织调度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特食抽查考核”答题工作。
三、各市场所检查任务
(一)生产环节
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确定的监管频次,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二)流通环节
按照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B级,至少每2年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要将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高风险等级(D级)实施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中全项目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食品摊点至少每2年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次。
(三)餐饮环节
按照餐饮服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监督检查,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要落实季度检查制度;学校食堂每学期线上巡查不少于1次;小餐饮实现年度检查全覆盖。
(四)特食环节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增加至2次;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特殊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本年度对获取特殊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50%以上,同时根据经营单位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经营单位监督检查频次增加至2-3次、D级的增加至3-4次。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检查方式。各市场监管所检查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以配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线上巡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为辅。开展检查可与各级包保干部开展督导工作同时进行。
(二)严守工作纪律。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和检查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信息、商业秘密。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三)完善结果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涉及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依法办理变更、延续、注销手续而没有办理的,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许可变更、延续、注销;对于失联的及时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四)推进智慧监管。要将监督检查工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核查工作相结合,动态更新智慧监管平台中生产经营者底数,并以此作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