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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摘要 |
申报条件 |
申请流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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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青人社发〔2022〕4号文) |
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或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 |
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自用职工。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
1.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就业创业—查看更多—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由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提交申请。 |
政策有效期: 2025年4月25日 |
2 |
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号) |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 1.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 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申领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对不再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申领对象可申领 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
1.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办大厅(http://hrsswb.qingdao.gov.cn/),选择个人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失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2.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信息无误进行提交。 |
政策有效期: 2025年4月25日 |
3 |
创业补贴(青人社发〔2022〕6号文) |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4.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5.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
1.创业实体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创业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选择进入“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提交申请。 |
政策有效期: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