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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22〕18 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 号)精神,加 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即墨特 色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权 利。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青岛市即墨区基 本养老服务清单》, 明确具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老年人需求 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健全落实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 养制度,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困难老年人入住养 老机构补贴制度。以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财政局、各镇街)
3.健全养老服务优待保障制度。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 爱和委托服务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及救助相 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落实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法律诉讼 援助等老年人优待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责任 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残联、各镇街)
4.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 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推动评估结果部门互认。依托政 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 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大 数据与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各镇街)
二、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5.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 不低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城 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15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6.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实施口袋公园适老化建设改造行动;深入推 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 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 运输局、各镇街)
7.加强三级服务网格建设。健全区、街道(镇)、社区(村) 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全覆盖 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提升,加强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建设,实现 全区社区和行政村基本全覆盖,鼓励自然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养 老服务站;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居 家养老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8.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升级,推动信息技术在供需对接、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综合监管、智 能预警检测等方面的应用,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 位:区民政局、大数据与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各镇街)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9.培育优质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养老机构, 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 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 照护床位比例。培育优质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 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运营。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 补贴,推动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 气(供热用气除外)、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区民 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供电公司、各镇街)
10.优化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街道(镇)综合养老 服务中心提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 餐送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推 动家庭照料和互助养老,支持家庭成员承担照料义务,支持互助 养老服务,倡导邻里、亲友结对帮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 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照料。发挥“五社联动”机 制,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镇街)
11.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持续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建 设,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助餐服务。进一步落实助餐补贴政 策,居住在我区的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详见附件)到助餐机 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享受助餐补贴或送餐补贴(法定节 假日除外),让老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助餐 服务,支持开设公益性岗位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办村级助餐设施,支持社会餐饮企 业、物业企业、单位食堂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等参与运营助餐机构。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运行监 测中心、各镇街)
12.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 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和定期巡诊服务。具备 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 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 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 康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 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
13.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引导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 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投资兴办、连锁运营等 方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加大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力度,落实 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政策。(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4.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鼓励符 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技能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 理员技能培训和实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鼓励引导城乡公 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辅助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殊困难 老年人探访关爱、助餐送餐等工作。(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15.健全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并 给予荣誉激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院 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 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责任单位: 区民政 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 各镇街)
16.强化人才激励保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完善薪酬待 遇体系、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 护理员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等政策。 组织齐鲁和谐使者、最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敬老使者等荣誉评 选,积极从一线养老服务人员中推荐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先进 个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镇街)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7.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 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 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等方面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打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基本信息 共享、监管信息互通、信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 救援大队、各镇街)
18.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消除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建 筑、食品、传染病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 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 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维护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合法权 益。(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消防救援大队、 各镇街)
六、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发挥养 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 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
20.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渠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责 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
21.营造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 服务信息。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资源、 个人等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统筹要素资源,强化改革 创新,持续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 区养老服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
附件:即墨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即墨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区卫生健康局 |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 本公共服务。 |
公安分局 | |
5 |
城市公共交通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交通运输局 | |
6 |
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 70 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 70 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 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7 |
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 纪念馆等场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 |
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区教育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区法院、区司法局 | |
10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按规定为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并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区民政局、各镇街 | |
65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 1 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 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13 |
就餐补贴 |
为居住在本区的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顿午餐 3 元的标准 进行补贴(不含法定节假日)。在此基础上, 即墨区再给予 1 元就餐 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14 |
送餐补贴 |
对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 2—4 级失能老年人,按照送餐距离城乡分 别给予 2—4 元、2—6 元的送餐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7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5 |
农村消费引导补贴 |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含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可享受 6 折优惠(每 月不超过 50 元)。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16 |
80 岁老年人养老 服务补贴 |
按规定为 80 周岁以上本区户籍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17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为 80-99 周岁的本区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18 |
长寿补贴 |
按规定为 100 周岁及以上本区户籍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9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本区户籍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 供养。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20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本区户籍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 供养。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21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 生活保障。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22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本区户籍 60—79 周岁、80—89 周岁、90—99 周岁的特困老年人和 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120 元、220 元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23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按规定给予本区户籍的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
24 |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补贴 |
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的失能(失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 级失能(中度失智)、2— 4 级失能(重度失智)城市地区按照每月 1000 元和 1400 元的标准予 以补助,农村地区按照 800 元和 1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医保局、各镇街 | |
25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区司法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6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街 |
27 |
智慧安全关怀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智慧化安全关怀服务。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各镇街 | |
28 |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 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29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 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区民政局、各镇街 | |
30 |
长期护理保险 |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区医保局 | |
31 |
失能失智老年人 购买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补贴 |
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 2—4 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 床位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享受 5 折家庭养老床位优惠(每月最高补 贴不超过 500 元)。 此项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 目时(助餐项目除外)不享受该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医保局、各镇街 | |
3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 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各镇街 | |
3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3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残联 | |
3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 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残联 | |
3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 990 元 特别扶助金;对 60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 月发放 810 元特别扶助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37 |
优抚供养 |
享受抚恤定补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养 老等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人 |
3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注 : 失 能 失 智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按 照 《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规 范 》( GB/T42195-2022) 进 行 评 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