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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0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8〕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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