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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45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云海路118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一事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据(即政发(2012)55号)《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政策规定得知:被申请人是该改造项目的组织主体与实施主体,且要求被申请人严格把好城中村改造收益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要依法办事、公开透明原则。涉及村庄改造每个环节都要公开、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确保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2023)鲁71行终400号《行政判决书》查明,该共管账户的村庄资金支出经被申请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的相关科室审批为此,被申请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理应获取和保存本案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关于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赵家岭村的共管账户的(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关于政务公开拨付到该共管账户的;相关赵家岭改造(安置区)项目的征迁建设资金的入账、出账流水信息;(即该共管账户中相关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迁建设资金的收、支信息)”;该申请经邮寄投递情况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签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止,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回复也未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称的于2024年1月7日向答复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此次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1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赵家岭村的共管账户的(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关于政务公开拨付到该共管账户的;相关赵家岭改造(安置区)项目的征迁建设资金的入账、出账流水信息;(即该共管账户中相关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迁建设资金的收、支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一事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交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已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但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