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即墨区赋予镇(街道)行使的行政
执法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即政发〔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鲁政字〔2024〕35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青岛市黄岛区、即墨区开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函》相关要求,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区政府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充分考虑镇(街道)发展水平、区域特点、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制定了赋予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确定首批赋权事项67项。事项清单已经青岛市政府审核,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权涉及区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7个部门,赋权对象为全区15个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青岛蓝谷核心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即墨经济开发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以及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区数字装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青岛科技创新园发展服务中心管辖范围内行政执法体制不变。
二、赋权事项涉及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处罚款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等情形,仍由区直各有关部门依法管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移送。
三、赋权期间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赋权事项涉及的区直各有关部门正常履职。期间发生的相关问题,以及至过渡期结束时的未办结事项,仍由部门承担责任。过渡期满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开展执法工作,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责任。
四、区政府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赋权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即墨区赋予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