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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443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31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24〕3号
生效日期 2024-01-3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443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31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24〕3号
生效日期 2024-01-3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即政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区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及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决定保留《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政发〔2020〕12号)等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

二、决定修改《青岛市即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即政发〔2023〕18号),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承诺项目资料提供齐全后,审计机关不再接收其他任何补充资料”。修改后的文件随本通知重新公布。

三、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即政办发〔2022〕22号)。宣布《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即政字〔2022〕7号)中列入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即政办发〔2021〕19号)失效。凡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衔接同时避免管理缺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重新公布的《青岛市即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责任单位

有效期

1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政发〔2017〕71号

JMDR-2022-0010002

水利局

2026年12月31日

2

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即政发〔2020〕12号

JMDR-2020-0010001

公安分局

2025年12月31日

3

关于印发即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即政发〔2020〕14号

JMDR-2020-0010002

司法局

2025年7月24日

4

关于印发《即墨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0〕28号

JMDR-2022-0020001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31日

5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即政发〔2022〕5号

JMDR-2021-002000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2日

6

关于印发即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3〕15号

JMDR-2023-0020001

应急管理局

2028年6月30日


附件2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责任单位

1

《青岛市即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即政发〔2023〕18号

JMDR-2023-0010001

审计局


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2〕22号

JMDR-2022-002000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1〕19号

JMDR-2021-002000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4

青岛市即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23年10月11日发布  根据2024年1月**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即政发〔2024〕**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修订)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经济事项,区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规选取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被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其出具的结论性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审计机关履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计划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据上级审计机关计划管理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要求,统筹制定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按审计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区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竣工项目投资审计计划。

第九条 区审计机关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或安排选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到本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控制政府投资成本,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履行好造价控制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提报如下项目资料:

(一)项目立项及概算、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复文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

(四)评标过程资料;

(五)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以及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后的结算书);

(七)相关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备忘录或通知单;

(八)招标时的施工图纸;

(九)工程竣工图纸;

(十)相关会议纪要;

(十一)材料批价单;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三)项目相关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等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除提供原件外,另行提供纸质原件扫描件一份。  

第十五条 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向区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对区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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