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343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11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10-1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23〕18号
生效日期 2023-11-1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3-0010001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343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11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10-1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23〕18号
生效日期 2023-11-1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3-0010001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即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即政发〔2023〕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修订)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经济事项,区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规选取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被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其出具的结论性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审计机关履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计划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据上级审计机关计划管理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要求,统筹制定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按审计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区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竣工项目投资审计计划。

第九条 区审计机关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或安排选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到本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控制政府投资成本,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履行好造价控制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提报如下项目资料:

(一)项目立项及概算、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复文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

(四)评标过程资料;

(五)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以及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后的结算书);

(七)相关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备忘录或通知单;

(八)招标时的施工图纸;

(九)工程竣工图纸;

(十)相关会议纪要;

(十一)材料批价单;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三)项目相关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除提供原件外,另行提供纸质原件扫描件一份。  

第十五条 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向区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对区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0日。

附件: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提交
评论列表(23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