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区目前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即政办发〔2018〕105号,以下简称“2018年105号文”)依据的青政办发〔2014〕20号已过期,青岛市政府已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并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依据青岛市配套费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2018年105号文”进行调整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及配套范围。将“工业项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调整为“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将“非工业项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调整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9元(含供热92元、供气25元)征收”。
将供气配套费从每平方米30元调整为25元(包含物联网表费用);新建非工业项目及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流量计费仍按照原标准征收。
(二)调整减免项目
1、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减免配套费和调整配套费征收环节的政策,对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符合国家、省、青岛市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
2、取消《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政办发〔2018〕105号)中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事业健康项目、社会救助管理站等公益建设项目,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场等公建配套设施免征综合配套费政策。
(三)删除第二部分“新建小区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
取消《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政办发〔2018〕105号)中规定的“新建小区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0〕76号)执行,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征收。”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0〕76号)已废止。
咨询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32-8855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