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鼓励我区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补贴方案。
一、主要目标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各司其职的联动处置机制,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淘汰、区域禁行、强制注销等措施,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使用年限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并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将提前淘汰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或纯电动车辆。
(三)管控结合,加快淘汰更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强制注销、促使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更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凡在我区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青岛市的;
2.自2019年12月6日《青岛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文件发布之后,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转移至即墨区的;
3.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 1年(含)或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的;
5.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6.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标准
实施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在此期间办理报废且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证明》交车日期为准)或《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 6月30日。
(三)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我区财政承担。
(四)特殊情况说明
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车主单位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单位的基本账户。申请延期拨款期限不能超过本次我区国三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结束时间。
3.对于车主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4.对参与二手车出口试点政策且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国三排放营运柴油货车,视同报废淘汰,同等享受本政策列明的相关资金补贴。
5.对于车辆所持有的《行驶证》“使用性质”标注了“非营运”等字样,与其实际营运行为不符的,须到车管部门更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符合营运规定的标注。否则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由车主自愿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营运注销并取得《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
2.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 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青岛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淘汰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6.参与二手车出口试点政策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凭《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进行补贴申领。
(三)审核流程
车主填写《青岛市即墨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各相关职责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发环节。
车主也可通过青岛市开发的小程序,登录“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平台”网上查询及申请补贴。后台审核通过后凭网上填表受理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即墨区联合办公窗口进行提报。
(四)资金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五、职责分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联合办公窗口,负责受理并审核本辖区内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额度,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将工作进度与职能部门共享;统计辖区补贴申报、审核、申领的车辆数量及补贴发放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负责淘汰数据汇总;负责与各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向社会公告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负责履行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并进行预算编制;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及财政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等相关材料;协调上级部门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淘汰车辆排放标准认定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我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放核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回收拆解车辆台账;负责做好二手车出口试点与淘汰更新补贴申领的衔接工作,负责对相关出口手续进行审核;采取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办理汽车淘汰报废手续。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淘汰车辆营运证注销和注销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将营运证注销工作进度与职能部门共享。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联动机制。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商务、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及规定程序及时开展审核、兑付资金等相关工作,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提高补贴核发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及加快淘汰更新的重要意义,引导鼓励相关车主及单位及时淘汰更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大力提倡购置使用新能源或纯电动汽车,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 青岛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主/单位基本信息 |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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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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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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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本人办理□委托人办理 □委托企业办理 |
是否附委托书 |
□是□否 | ||||||||||||||
经办人 |
身份 证号 |
经办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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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必须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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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信息 |
车牌号码 |
车辆型号 |
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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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颜色 |
发动机型号 |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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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厂 日期 |
注册登记 日期 |
报废回收日期 出口报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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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出口报关)号且是否有效 |
机动车注销证明号 且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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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是□否 | ||||||||||||||||
道路运输证号 且是否已注销 |
是否距离强制报废不足1年 |
□是□否 | |||||||||||||||
□是□否 | |||||||||||||||||
是否强制报废 |
□是□否 |
是否享受过老旧汽车补贴 |
□是□否 | ||||||||||||||
是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
□是□否 | ||||||||||||||||
车辆 类别 |
总质量□轻微型〈4.5吨(不含)及以下〉 □中型〈4.5吨(不含)-8吨(含)〉□中、重型〈8吨(含)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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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含载重)总质量(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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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
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 年 月 日 | |||||||||||||||||
审核 部门 签章 |
公安 |
生态环境 |
交通 |
财政 |
商务 | ||||||||||||
注明:
1、车辆信息以《机动车登记证书》内容为准;
2、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2 青岛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出厂日期 车辆类型 |
2009年6月30日之前的 |
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
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
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
2013年7月1日之后的 |
轻、微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4.5吨(不含)及以下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中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4.5吨(含)-8吨(不含) |
1.5 |
1.7 |
1.9 |
2.1 |
2.3 |
2.5 |
中、重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8吨(含)及以上 |
2.5 |
3 |
3.5 |
4 |
4.5 |
5 |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即墨区财政局
即墨区商务局
即墨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